先河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
司本年度生产经营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
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安排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至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正式审计意见前,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提交的工作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
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
本规程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