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 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地 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因此,同意将续聘利安 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 赵立三: 赵 明: 陈爱珍: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