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
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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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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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发生前述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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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特殊的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
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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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如
需聘请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律师核查意见。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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