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先河环保 股票代码: 300137 信息披露义务人: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 117 号 103 室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 29 号院 3 号楼茅台大厦 8 层 802-806 室 股份变动性质: 大宗交易受让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中,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869,478股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李玉国先生所持公司股份中有2,000万股的 股份处于被质押状态,且有2,512.8万股股份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存在被强制处 置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风险。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进 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尚无具体计划,上市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性的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情况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10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处罚和涉 及诉讼、仲裁情况 ........................................................................................... 10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 11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12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计划 ............................................................................................... 12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13 四、本次权益变动仍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13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4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4 第四节 资金来源 ....................................................................................................27 一、资金总额 ................................................................................................... 27 二、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27 第五节 后续计划 ....................................................................................................28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 28 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 28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28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 28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9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 29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9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0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0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31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3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33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33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 33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 33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33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买 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4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十节 备查文件 ....................................................................................................36 一、备查文件 ................................................................................................... 36 二、备查地点 ................................................................................................... 36 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书 指 书》 先河环保/上市公司/公司 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清利新 指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能源 清能电 指 青岛清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清电集团 指 清电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清利新能源与上市公司股东李玉国先生签署协议,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667,480 股股份 (占先河环保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1.06%),李玉 国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占先河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环保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9.67%)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此外,根据《补充协议》约定,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李玉国先生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 数相等数额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 2022 年 4 月 29 日,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签署的《关于 《框架协议》 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 框架协议》 2022 年 4 月 29 日,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签署的《关于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2022 年 5 月 4 日,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签署的《股份转 《补充协议》 指 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格式准则第 15 号》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格式准则第 16 号》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清利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 117 号 103 室 法定代表人 高群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MA7GGQ512W 成立日期 2022 年 02 月 08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合同能 经营范围 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 29 号院 3 号楼茅台大厦 8 层 802-806 通讯地址 室 联系电话 010-620112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清能电持有清利新能源 51%股权,为清利新能源的控 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清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铁骑山路 117 号 103 室 法定代表人 高群 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4MA7HY45380 成立日期 2022 年 01 月 29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合同能 经营范围 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许可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 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张菊军先生持有清能电 5%的股权,并通过清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清能 电 95%股权,张菊军先生实际控制清能电,为清能电及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张菊军,男,1981 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者地 区的居留权。最近五年主要担任清电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22 年 1 月设立清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权益股份外,清利新 能源暂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清能电除持有清利新能源 51%股权外,暂无其他 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外投资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利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 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中国清洁能源集团 1 50,000 美元 暂未实际开展业务 100% 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租赁机 械设备;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 除外);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土壤 清电企业管理有限 2 10,000 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地质灾害治 100% 公司 理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 种植蔬菜、花卉、水果、食用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清电总部管理有限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合同能 3 10,000 99.00% 公司 源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清电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清电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风能及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企业,注册资本 5 亿元,旗下 控股及关联公司 40 余家。截至到目前清电集团在北京市、河南省、河北省、黑 龙江省、新疆自治区等地均已储备风电及光伏资源。清电集团立足于集中式和分 布式能源并重发展的战略定位,持续为社会提供清洁、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的绿色能源。清电集团对外投资的一级下属企业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及技术服务;其他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建 设、经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 河南清电新能 1 50,000 理;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电力技术及 100% 源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咨询;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电 力成套设备销售;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 务。 风力发电(不含电网的建设、经营);太 阳能发电(不含电网的建设、经营);技 清电绿色能源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 50,000 100% 有限公司 软件开发;租赁建筑工程机械设备;合同 能源管理;销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 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风力发电;风力发电项目经营管理;电力 中电建河南电 3 5,000 技术开发;电力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 100% 力有限公司 经营)。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工程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热力 生产和供应;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 卫辉市清辉新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4 100 100% 能源有限公司 让、技术推广;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 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 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管理服务;建 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 招投标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原阳县清电新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5 100 100% 能源有限公司 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 工程建设活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清利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清能电均为新设主体,目前暂未实际开展业务,暂 无相关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清利新能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高群 执行董事 男 中国 山东济南 否 江喜庆 监事 男 中国 北京 否 徐晓风 总经理 女 中国 上海 否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的处 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1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1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先河环保的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并与先河环保其他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依托上市公司的上市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如为确保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性或者巩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对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地位之需要,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受让先河环保已发行的股份、认购先河环保定向发行的股份 等合法方式增持先河环保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针对李玉国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动减持的风险,清利新能源承诺,在表决权 委托期限内,若发生李玉国所持股份因被司法拍卖、被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而导致 其被动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且在该等被动减持发生后,李玉国所持公司的股份 少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的,则清利新能源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参与司法拍卖或 者依法受让被质押的股份等方式增加持有公司股份,确保上述被动减持发生后, 其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不低于公司剔除回购 股份后总股数的10.72%。 清利新能源亦作出承诺,若因李玉国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或者其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而导致其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等有关 规定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李玉国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委托表 决权股份的有关时间、数额的安排拟定如下: 1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在李玉国辞去在公司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 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907,480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2.00%,占先河环保 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2.03%)(加上本次转让的股份数5,667,480股,合计转 让的股份数占李玉国2021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4.14%); 2、李玉国在公司的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6个月后,李玉国以协议转让的 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40,961,99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占先河环保 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7.63%)。 清利新能源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 取得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3月31日,清利新能源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022年4月29日,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签署了《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 2022年5月4日,清利新能源与李玉国签署了《补充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仍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除上述已履行的程序外,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1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未拥有权益。李玉国先生持 有上市公司68,658,4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59%(占公司剔除回购股 份后总股数的12.80%);李玉国先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2年4月29日,根据清利新能源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李玉国先生签署的《框 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清利新能源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李玉国先 生持有的先河环保5,66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占公司剔除回购 股份后总股数的1.06%),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9.51%,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9.67%)的表决权、提 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 股数的10.72%),清利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菊军先生将成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李玉国先生与清利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清利新能 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玉国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68,658,40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12.59%(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2.80%)。此外,清利新 能源与李玉国先生于2022年5月4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 李玉国先生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 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5,667,480股股份已于2022年5月 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至清利新能源,交易价格7.00元/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框架协议》于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1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李玉国 乙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1 在本协议签署后 15 日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 下,甲方将其持有先河环保的 5,667,480 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 1.04%,下称“标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下称“本 次股份转让”),每股转让价格由双方依据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 2.1 除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外,甲方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 51,869,478 股股份 (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 9.51%)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以 下统称“表决权”)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下称“表决权委托”)。 2.2 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三年,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指标的股份过户至乙 方名下,以下同)之日起算。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未能通过股份受让、认 购先河环保股份的方式(不包括本次表决权委托)使其依据所持先河环保 的股份可实际控制先河环保的,为稳定先河环保的控制权而需要延长表决 权委托期限,双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条 实际控制权变更 3.1 自表决权委托生效之时起,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菊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调整 4.1 在符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乙方可 依法提议对先河环保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必要的改组,并提议先河环保 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对其提名的候选人的聘任进行表决。 4.2 为先河环保改组董事会、监事会之需要并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应促使 其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 5 个交易日内辞去在先河环保 的董事、监事职务。乙方的上述要求仅能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提出, 1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乙方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提出上述要求的,甲方促使董事、监事 辞职的期限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次日起算。 4.3 乙方应确保先河环保的现有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并确保经营管理层人员的 稳定性,仅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作必要的调整。对于经营管理层的上述 调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五条 过渡期 5.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经乙方提议先河环保的董事会、监事会 改组完成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5.2 过渡期内,甲方应不作出有损于先河环保及乙方的行为,应督促公司依法 诚信经营,并确保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经营管理。 5.3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积极推进 本次股份转让交割。 5.4 过渡期内,甲方有义务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保证金 6.1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实施,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两个交易日内,向 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3,000 万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 第七条 借款提供 7.1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无息借款 1.3 亿元。借 款的期限为三年,自相关借款提供时起算。就该等借款,甲方无须向乙方 支付利息。 7.2 如表决权委托在三年期限届满后延期的,前述借款亦相应延期。 7.3 各方进一步明确,就乙方依据本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供借款之事宜,双方无 须再另行签署借款协议,乙方应依据本条第 7.1 款和第 7.2 款之约定向甲 向甲方提供借款。 1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条 受限股份解除限制 8.1 双方确认,其均已知悉甲方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中,有 2,000 万股的股份 处于被质押状态,且有 2,512.8 万股股份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以下处于 质押状态或者被司法冻结状态的股份均视为受限股份)。 8.2 甲方应将其自乙方获得的款项(包括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款、保证金、借 款)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清偿有关的债务,以解除其目前所持先河 环保的股份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态,以确保乙方所获得的表决权委托 的稳定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 守约方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违约方还应按 该另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 一方违约,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亦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协议,在出现协议解除情形时也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9.3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90 日内未能完成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相关的协议,撤销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没收乙 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万元;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90 日内完成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相关的协议,追回已支付的保证金、 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 9.4 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撤销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向甲方提供的借 款,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但双方之间已经完成 的股份转让(视具体实施情况而定)继续有效,不再进行互相返还: (1) 乙方或其关联方利用其作为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地 位,侵害先河环保及其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股份转让款、借款的来源违法; 1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的约定。 9.5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迟延支付其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的,每延迟支付一日, 应向甲方支付所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经甲方催付而仍不支 付,且迟延支付款项达到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销本协议项 下表决权委托,没收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向甲方提供的借款,并有权要 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但双方之间已经完成的股份转让(视 具体实施情况而定)继续有效,不再进行互相返还。 9.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能实施,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 的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其违约行为,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拒不改正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和借款,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000 万元,但双方之间已经完成的股份转让(视具体实施情况而定)继续有效, 不再进行互相返还(但就该等股份转让,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为乙方自甲方受让先河环保的股份交易当日股票收盘价与实 际成交价之间的价差乘以所受让股份的数量)。 9.7 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乙方不能对 先河环保实施控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追回已支付的保证金、向甲 方提供的借款,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0 万元,但双方之 间已经完成的股份转让(视具体实施情况而定)继续有效,不再进行互相 返还(但就该等股份转让,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 乙方自甲方受让先河环保的股份交易当日股票收盘价与实际成交价之间 的价差乘以所受让股份的数量)。 9.8 乙方依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 托。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1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60 日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成立及终止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1.2 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1.2.1 本协议履行完毕的; 11.2.2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 11.2.3 一方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解除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在本协议生效后,就本协议第一条项下的本次股份转让,在股份转让实施 施前,双方应另行签署具体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该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后进行相应股份转让的交割;就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双 方应另行签署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以约定具体事项。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 签署,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李玉国 乙方(受托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及其行使 1.1 表决权委托 1.1.1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甲方拟将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 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以下统称“委托权利”或“表决权”) 独家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1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委托股份数量 1.2.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为:本协议签署之日 甲方持有的先河环保的 51,869,478 股股份。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 让的先河环保的 5,667,480 股股份未包含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 中。 1.2.2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 项而导致甲方因持有标的股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 股份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委托给乙方行 使。 1.3 委托权利的范围 1.3.1 委托权利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3.1.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先河环保股东大会; 1.3.1.2 向先河环保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 人以及提议变更、罢免董事、监事人选并参加投票选举; 1.3.1.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先河环保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 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1.3.1.4 查阅、复制先河环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1.3.1.5 对无效或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请人民法院确 认无效或撤销; 1.3.1.6 就先河环保经营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3.1.7 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1.4 委托权利的行使 1.4.1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而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 取得甲方的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 2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 1.4.2 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的,不需要甲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分 别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 自律监管机构)、上市公司有要求,或者乙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 应就具体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 书。 1.4.3 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 为满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 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条 委托价款 2.1 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甲方、乙方互相不向对方收 取费用。 第三条 委托期限 3.1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算。 3.2 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未能通过股份受让、认购先河环保新发行股份的方 式(不包括本次表决权委托)使其依据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可实际控制 先河环保的,为稳定先河环保的控制权而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 方同意应基于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3 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框架协议》约定撤销表决权委托的,则表决权 委托自甲方撤销时终止。 第四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置限制 4.1 在委托期限内,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和经乙方另行同意外,甲方不得 将标的股份质押,亦不得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另行委托他人。 4.2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标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4.3 在委托期限内,若因法院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所持有的先河环 保的股份少于标的股份数量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 2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但甲方应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对乙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或不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守约方有权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6.2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6.3 在根据本条程序进行争议解决期间,除有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应在所有 其他方面保持效力。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7.1.1 本协议已由双方签署; 7.1.2 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 7.2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7.3 在委托期限内,《框架协议》解除或终止时,本协议即自动解除或终止,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4 如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解除: 7.4.1 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7.4.2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框架协议》的约定,解除《框架协 2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议》,或者撤销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的。 (三)补充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补充协议》于2022年5月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主 要内容如下: 甲方:李玉国 乙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确保先河环保的控制权稳定,明确表决权委托的相关事项及甲方所持先河 环保股份的处置等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一、后续股份转让 (一)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且以甲方拥有的 可转让的股份数为前提,在委托表决权期限内,甲方应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 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原则上分两笔进行,具体如下: 1.在甲方辞去在先河环保的董事职务满 6 个月后,甲方通过大宗交易的方 式向乙方转让其届时可以转让的先河环保的股份; 2.甲方在先河环保的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 6 个月后,甲方以协议转让 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向乙方转让原委托表决股份中尚没有转让给乙方的部分。 在甲方按前述约定向乙方转让股份后,乙方基于其对股份的受让而享有所受 让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额应相应减少,直至与表决权委托的股份 数相等的股份均全部转让给乙方为止。 有关上述股份转让的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二)对于本次转让的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之外甲方持有的先河环保 11,121,451 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 2.04%,下称“剩余股份”),甲方可 以依法自行处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甲方亦有 权要求乙方在前款所约定的股份转让之同时或于其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 2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受让该等剩余股份之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商 定。 二、甲方所持股份被动减持 因甲方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被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而发生甲方被动减持所持 先河环保的股份的,则该等减持后甲方所持先河环保的剩余的股份中,应优先用 于作为:(1)委托表决权的股份;(2)应向乙方进行后续转让的股份(与委托 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同)。对于其余的股份,甲方才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若因前述甲方被动减持先河环保的股份,导致甲方所持有的先河环保的股份 数量少于双方约定的委托表决权股份数量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应 相应减少,但甲方应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对乙方予以赔偿。 三、甲方不增持先河环保的股份 甲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以乙方没有违反《框架协议》和本补充协 议的约定为前提(但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违反《框架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时,不应有该等前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增持先河环保的股份。 四、甲方和乙方保持一致行动 (一)以甲方拥有先河环保的股份的表决权为前提,在表决权委托期间, 甲方在就有关先河环保的经营管理事项,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 表决权(以下统称“表决权”)时,应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 (二)上述有关先河环保经营管理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甲方就先河环保的相关经营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前,应与乙方进行沟通, 听取乙方的意见,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以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如双 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乙方最终决定的意见为准。 (四)本协议任意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该违约方应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先河环保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违约 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1)按照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其所提出的议案投反对票; (2)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一方如做出三次以上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该违约方将 其拥有的先河环保的表决权授权予守约方行使;在授权期限内,违约方不得再行 使表决权,守约方在遵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该等表决 权。 五、违约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偿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 (一)本补充协议与《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框架协议》之约 定如与本补充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之约定为准。 (二)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的解决, 2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 (三)如果本补充协议的某条款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 的效力。 (四)如《框架协议》解除或者无效的,本补充协议的相应约定亦应同时 解除或者无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前 , 李 玉 国 先 生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68,658,409 股 股 份 , 其 中 25,128,000股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61%;20,000,000股 处于质押状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3.67%。 除以上所述及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 他权利受限制情况。 2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市公司5,667,480股股份,每股交易 价格7.00元,合计交易金额39,672,360元。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内,李玉国先生将 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上述股份转 让的价格由交易双方依据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二、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 形,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2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重大 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调整。在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将对上 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组,以更换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现主要经营管理层人员暂无调整计划,未来将根据上 市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 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 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 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 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 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 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 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 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 人”)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 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 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3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 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 3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 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 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 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 交易。为避免和规范在未来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 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 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 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 上的重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其他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补偿或者任何类似安排的行为。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 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3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3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35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5、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 8、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情形及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3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群 签署日期: 2022 年 5 月 29 日 3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牟佳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2022 年 5 月 29 日 3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群 签署日期: 2022 年 5 月 29 日 39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 称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先河环保 股票代码 300137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镇街道铁骑山路 117 号 103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室 有 √ 无 □ 拥 有 权 益 的 增加 √ 清利新能源和李玉国先生 有无一致行 股 份 数 量 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因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 动人 化 □ 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拥 务人是否对 是 □ 否 √ 有境内、外 是 □ 否 √ 境内、境外其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两个以上上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他上市公司 数 市公司的控 持股 5%以上 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方式受让股份、表决权委托 (请注明) 4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持股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 0股 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 0% 比例 本 次 发 生 拥 变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有 权 益 的 股 变动数量:大宗交易 5,667,480 股,表决权委托(后续拟受让)51,869,478 份变动的数 股 量 及 变 动 比 变动比例: 大宗交易 1.06%,表决权委托(后续拟受让)9.67% 例 (占比以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与上市公司 之间是否存 是 □ 否 √ 在持续关联 交易 与上市公司 之间是否存 是 □ 否 √ 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 是 √ 否 □ 务人是否拟 如为确保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或者巩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 于未来 12 个 人对先河环保的实际控制地位之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受让先河环保已 月内继续增 发行的股份、认购先河环保定向发行的股份等合法方式增持先河环保的股份。 持 信息披露义 务人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 是 □ 否 √ 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 股票 4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是 □ 否 √ 条规定的情 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办法》 是 √ 否 □ 第五十条要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是 √ 否 □ 源 是否披露后 是 √ 否 □ 续计划 是否聘请财 是 √ 否 □ 务顾问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是 □ 否 √ 得批准及批 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 是 □ 否 √ 相关股份的 表决权 42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群 签署日期:2022 年 5 月 29 日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