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2022-11-21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2-064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暨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因本次董事应选人数仅为一人,本次股东大会将从两名候选人中选举
一名担任公司董事;提案 1.00“关于补选张菊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董事会提案)”和提案 2.00“关于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3%股东提案)”为互斥提案,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提案 1.00 与
提案 2.00 同时投同意票;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对提案 1.00 与提案 2.00 同时投同意票
的,对提案 1.00 与提案 2.00 的投票均不视为有效投票。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河环保”)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收到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信天精密
技术有限公司和傅延华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函》,提请将《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
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提出临时提案当日,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
公司和傅延华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6,424,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其提案人资
格、提案内容及提案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除增加上述临时议案外,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
股权登记日等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根据以上情况,现将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
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 栏
目可以投票
本次会议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互斥提案,不得对提案 1.00 与提案 2.00 同时投同意票
1.00 关于补选张菊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的议案(董事会提案)
2.00 关于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的议案(3%股东提案)
议案 1.00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议案 2.00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
网的相关公告。
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
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 2)、法定代
表人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的,应持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 2)、委托股东账户卡、委托人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
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进行电话确认。
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
地址: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公司证券部
邮编:050035 电话:0311—85323900 传真:0311—85329383
联系人:皇甫晓飞、孟利利
3、登记时间:
2022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30
4、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
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四、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网络投票的
具体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预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签到。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
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137”,投票简称为“先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
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股东)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委托人出席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委托人行使表决权。对于以下议案,受
托人按照以下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
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授权委托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备注 表决意向
提案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编码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本次会议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互斥提案,不得对提案 1.00 与提案 2.00 同时投同意票
1.00 关于补选张菊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
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案)
2.00 关于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
董事的议案(3%股东提案)
(说明:上述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
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
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或在电子版本上填写后打印。
2.委托人为法人的,本《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
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字。
3.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将被视为代表委托人全部股份出席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
4.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出席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并出示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