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河环保: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30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丽珠律师、储晓伟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二〇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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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 3%以上股东要求增加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议题的具体内容已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2022 年 11 月 21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议中予以充分披露。
2、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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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简 称 “ 会 议 通 知 ” ) 。 2022 年 11 月 21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关于增加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增加临时议案《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补充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
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投票规则等事项。
4、根据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
股权登记时间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
告”),公司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1)为配合疫
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2)为落实疫
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将结合线上方式召开。除上述事项外,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6、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和 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布《关于收到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股东深圳市信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天精密”)和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利新能源”)分别就本次股东大
会公开征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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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具体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群先生主持。现场与线上相结合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14:45 召开,现场会议的会场设置在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同时,公司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接受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具体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其他有
关事项,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11 月 23 日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本次现场与
线上相结合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
师核查,信天精密和清利新能源均未能公开征集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代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出席本次现场与线上相结合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共 3 名 ,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与 线 上 相 结 合 股 东 大 会 所有 股 东 所 代 表 股 份 为
74,117,14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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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518,59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50%。
4、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与线上相结合股东大会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3,177,0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09%。
5、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投
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投票表决时,重复投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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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以下规则处理: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结合线上会议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结合
线上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通过《关于补选张菊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董
事会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04,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的 53.08%;反
对 53,031,4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34.62% ; 弃 权
16,474,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2,646,1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56%;反对
53,031,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7.84%;弃权 88,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3%。
2、未通过《关于补选闫四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
股东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23,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34.16%;反对
81,59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53.27%;弃权 16,89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52,323,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76.80%;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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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5,9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9%;弃权 506,6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7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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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责人:
焦彦龙
见证律师:
孙丽珠
储晓伟
202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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