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程科技: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19-12-30
证券代码:300139 证券简称:晓程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3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 01 民再 172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 01 民终 7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控股股东程毅持有的公司 500 万股股份归余钦所有。
并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通过司法过户的手续将股份划转至余钦名下。相关信息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关于股东股权完成司法过户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18-040)。
程毅先生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要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相关信
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55)。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 01 民再 172 号
《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根据“(2019)京 01 民再 172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京 01 民终 792 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6)京 0108 民初 31450 号民事判决;
二、程毅与余钦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驳回余钦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周劲松要求对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万股股票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事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19)京01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