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7-02-28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的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市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海君丰银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君丰
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安卓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君丰
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陆虎、周小舟、张伟以及王锋,以
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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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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