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5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为孙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深圳市北海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北海”)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本次反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为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孙公司深圳北海
申请银行贷款/授信人民币 8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进行反担保。本次担
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二、对公司出售控股子公司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控股
子公司瑞祺皓迪拟增资扩股。富丰泓锦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晓程瑞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拟以 3.6 元/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以货币方
式实缴瑞祺皓迪 750 万元的注册资本,瑞祺皓迪原股东放弃本次增资。增资完成
后,瑞祺皓迪注册资本为 5750 万元,本公司在瑞祺皓迪的出资额仍为 2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 40.00%稀释至 34.7826%。另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瑞祺皓迪
300 万股份即 5.2174%的股份以 9,720,000.00 元出售予北京瑞祺和鼎新技术开发
中心(有限合伙),公司持有瑞祺皓迪的股份将从 34.7826%下降至 29.5652%。公
司本次出售瑞祺皓迪股份不构成关联交易,出售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
本公司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控股瑞祺皓迪,公司
合并范围将发生变更。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北京瑞祺皓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祺皓迪”)因公司持有其股份降低,公司不再控股瑞祺皓迪,瑞祺皓迪变更
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其担保内容不变。瑞祺皓迪截
至目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可能会发生债务违约,瑞祺皓迪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继续为瑞祺皓迪向北
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的 3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对瑞
祺皓迪提供的担保不会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因公司不再控股瑞祺皓迪,公司董事邱仕育
先生、尉剑刚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曲波玮先生担任瑞祺皓迪董事,瑞祺皓迪为公
司关联方,公司与瑞祺皓迪本年度内发生的日常经营交易变更为关联交易,公司
预计本年度还将与瑞祺皓迪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关于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及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已在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与瑞祺皓迪之间的交易能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交易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亦不会侵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此页为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尹师州(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国富(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松(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