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7-09-14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7-112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收到贵部“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 210
号”《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现针对贵部有关
问询事项说明如下:
1、你公司在《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中披露
张永辉申请辞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职务,而相关报道称张永辉未
签署辞职申请,你公司向我部报备的辞职申请也未签署日期。请你公司
核实向我部报备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并补充说明张永辉是否真实自愿
辞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职务。
回复:2017 年 8 月中下旬,张永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亲笔书写并
签名的辞职申请,申请辞去公司的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职务。由于当时
公司未有新的财务负责人人选,经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凤丽女士和
张永辉先生口头沟通达成一致,上述辞职申请日期部分暂留白,待公司确
定拟续聘新的财务负责人后,辞职申请即立刻生效。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意向选聘新的财务负责人;2017 年 9
月 8 日,我公司就张永辉先生辞职一事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因此,公司向贵部报备的文件是真实有效的,张永辉申请辞去公司副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职务是真实自愿的。
2、你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披
露 9 月 7 日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监事审阅了会议议案,而相
关报道称你公司董事郑军未提前三天收到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公司监事
王豫刚未收到也未审阅该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请你公司提供相应证据,
并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及相关表述是否准确。
回复:经核查,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临时)会议一事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等相关人员,议案内容为“关
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因为工作疏忽,上述议案漏发给了公司监事,
且公告中误将发出通知日期写成 9 月 7 日。由于前述疏漏,导致公司监事
未能收到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上述董事会议案无需监事审阅通过)、公
司未满三日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2016 年 10 月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
议决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3 年 7 月修订)
第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
我公司共计 9 名董事,其中,6 名董事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表决
情况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1 票弃权,出席与表决董事人数均超过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 1/2,代表了大多数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真实意愿。
因此,本次董事会决议系公司过半数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认
为上述董事会决议是有效的。
3、相关报道称你公司董秘无法参与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请你公司
补充说明目前信息披露的办理流程,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3.2.3 条、第 3.2.15 条以及你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回复:我公司一直严格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操作。公司具体信息披露流
程 如 下 : 编 制 公 告 初 稿 ----资 料 合 规 性 审 核 ------ 董 事 会 秘 书 签 批
-------公司董事长签批-------进入上市公司专区--------进入信息披
露专区------提交披露申请-----上传公告文件------等待审核。
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张博因家中孩子发烧生病需要照
顾,以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请示并征得同意后,将其负责保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UKEY 和中国结算中心密钥委托给届时在徐州开会的董事长李庆
义代管。9 月 12 日,上述 UKEY 和密钥移交给张博。2017 年 9 月 6 日至 9
月 12 日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长最终审核。
除上述期间特殊安排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成宇能够切实履行相应的
职责,董事会工作部相关人员一直配合着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日常工作中,
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作为公司指定联系人,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方式指导董事会工作部的日常工作。公司
其他各部门将信息汇集到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信息披露
的相关规定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办理流程,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3.2.3 条、第 3.2.15 条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
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