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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融环境:关于董事审阅《关于江苏证监局关注函的回复》的意见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7-121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审阅《关于江苏证监局关注函的回复》的意见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已审阅了《关于江苏证监局关注函》的回复,具体内容

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江苏证监局关注函的回复的公告》2017-120

(以下简称《回复》),相关意见如下:

     1、 李庆义、毛凤丽、刘建国、王聪、郭接见同意。

     2、   廖良汉弃权。

     3、   刘彬表示已辞职(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告了刘彬

           的辞职公告,详见《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2017-114)。

     4、   张永辉发表意见如下:

     (1)回复一审议意见

     《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的回复
(以下简称“回复”)第一条与事实不符。
     1、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向交易所备案的辞职报告中,张永辉
申请辞去的是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并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由此可见,该辞职报告的时间是张永辉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并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期间。根据公司公告,张永辉同时担任该三个
职务的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7 年 2 月 10 日。
     2、科融环境关于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辞职的公告称,9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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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到张永辉辞职报告,而向证监局的回复中又称,8 月中下旬收到
辞职申请,自相矛盾。
    事实情况是:2016 年大约 11 月份、12 月份期间,张永辉与时任
董事长毛凤丽商议,拟申请辞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并不再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起草好了辞职报告草稿(未填写日期)。经毛凤
丽董事长劝说,张永辉打消了辞职念头,并继续履行副董事长、财务
负责人职责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2017 年 9 月 8 日,但当时忘
记从毛凤丽董事长手中索回辞职报告草稿。
    3、2017 年 9 月 8 日,公告发出前,张永辉致电董事长李庆义,
明确告知其本人未提出辞职,请求不要发出与事实不符的辞职报告。
因此,9 月 8 日所公告的张永辉辞职,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司意见:以上内容均属于张永辉发表的意见,张永辉承认自己

继续履行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职责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2017

年9月8日。

       事实上,张永辉因为曾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而长期分管董事会工

作部,新的董事会秘书履任后,其也参与相关工作,所以张永辉在辞

职报告中有“并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其余见《回复》第一项。

    (2)回复二审议意见

    公司承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通知未提前三天
发出董事会通知,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 22 条的规
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该次
董事会决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而不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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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发布《《关于对徐州科融环

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本次董事会决议系公

司过半数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是有效

的。

    (3)回复三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承认 2017 年 9 月 4 日收到董事刘彬先生的辞职申请,
之后,刘彬也明确表示已辞去董事职务,并不再实际行使董事职责。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长李庆义无权无视上市规则,将应予公告的事
项搁置不披露。
       公司意见:见《回复》第三项内容。

       (4)回复四审议意见

       回复四与事实不符。公司董秘孙成宇多次告诉我本人,并且在董
事会微信群里也声明过,他本人入职之初就要求签署了辞职报告。且
近期公司用于发布信息的 UK 不在其手中,由董事长李庆义和工作人
员孙运龙直接经办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意见:见《回复》第四项内容。

       (5)回复五审议意见

       回复五公司承认 2017 年 7 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检诉刑(2017)84 号),公司涉嫌
单位犯罪。公司应在收到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应
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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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意见:公司补充披露,详见公司2017年9月22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2017-117)。

    其余内容见《回复》第五项内容。

    (6)回复六审议意见

    公司应要求大股东提供质押融资的有关文件以及预警线、平仓

线,进而根据目前股票价格判定是否存在平仓风险,而不应仅根据大

股东回复得出结论。

    公司意见:经向控股股东了解,控股股东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降低

质押率,不存在平仓风险。

    5、 郑军意见:

    (1)9 月 8 日晚,李庆义董事长向本人出示了张永辉辞职报告

复印件,该辞职报告上有“并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字样,而 8

月中下旬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并实际履职,本人由此认为,辞职报告

递交时间与公司公告的不符。

    公司意见:详见公司对张永辉意见第一项的回复。

    (2)公司解释因工作疏忽导致通知流程和公告内容疏漏,相关

责任人应予以追责。

    公司意见:公司将不断完善相关流程,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9 月 8 日晚,李庆义董事长向本人出示了孙成宇先生签名

的辞职报告原件。

    公司意见:经核实,当晚未有此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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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未依《证券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要求及时披露

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意见:公司补充披露,详见公司2017年9月22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

(2017-117)。

    其余内容见《回复》第五项内容。

    (5)长江证券已数次书面函告毛凤丽等有关人员要求对质押股

票提前购回或进行补仓,如该笔质押不存在强平风险,请出具购回质

押股票之具体方案。

    公司意见:经向控股股东了解,控股股东已经通过多种方式降低

质押率,不存在平仓风险。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