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关于公司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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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10 6801 6608 Fax: +8610 6801 6608 转 8889
关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融环境”)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徐州
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 65 号),要求
科融环境及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徐州丰利”)就徐州丰利未
按照承诺实际偿还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所欠科
融环境款项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为此,科融环境特聘请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下
称“我们”或“本所”),就深交所关注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委派律师与科融环境、徐州丰利的负责人进行面谈,
科融环境、徐州丰利向我们提供了书面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本所律师根
据公司负责人的介绍及书面材料,结合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此,我们假设科融环境、徐州丰利向我们披露的事实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
整的,没有任何隐瞒或遗漏。
本意见书仅限于贵司内部及向深交所、证监会披露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
意见书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或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披露。本意见书解释和修改
的权利归本所所有,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断章取义对本意见书中的内容做出
与其实际含义不一致的解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意见书加以修改。
一、事实背景
根据科融环境公告并结合科融环境、徐州丰利的说明,我们理解相关事实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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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环境关注函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
景如下:
2016 年 6 月 24 日,科融环境将所持新疆君创 100%的股权出售给天津丰利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天津丰利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的
控股股东。出售时,新疆君创尚欠科融环境 6,986 万元,徐州丰利(原名“徐州
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新疆君创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
承诺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偿还该笔资金。2017 年 8 月 31 日,7500 万元人民币
由徐州丰利账户转至科融环境账户。
2017 年 10 月 31 日,科融环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偿还贷款资
金来源为借款,在借入该笔资金时,贷款人广州领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借
款协议》中要求增加约定条款,约定借款方在未偿还该笔借款时,不得使用该笔
资金,如果借款方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出借方可单方收回该笔借款。后由于媒体
出现多篇关于科融环境的负面报道,贷款人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单方收回了该笔
借款,因此徐州丰利并未偿还新疆君创所欠款项。
二、贷款人相关信息
经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1,广州领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E4J10P,注册资
本为 3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周健行,股东为关金波和周健行。经查询,贷
款人无行政处罚信息,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暂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
名单)。经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2和中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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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sxt.gov.cn/%7BBA8b6pXn9QCLTT-g1LSCq2TBnkyGkJAHtjR5mJg2yfEDrAmpDl8RO5HSaBLS_
RZsvyj7yklv2kY0cYwB2sdJYEgn4AmVL5xOTiQUDCKbM1l_S-jENeqcGX0HC-s8gjxb1jSrf9EIZne0-wxPlhQ0
4A-150996882886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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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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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网 查询,贷款人暂无被执行信息。
综上,我们认为,目前贷款人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三、徐州丰利未能提供《借款协议》文本
根据徐州丰利说明,徐州丰利在北京签署《借款协议》后,贷款人将全部《借
款协议》文本带回广州签署。由于徐州丰利财务经办人更换,未及时做好交接,
贷款人没有返还徐州丰利任何合同文本。徐州丰利已多次向贷款人催要合同文本,
贷款人称 2017 年 9 月 20 日资金转回后《借款协议》已销毁,故无法向我们提供。
我们多次尝试与徐州丰利向我们提供的贷款人联系人取得联系,对方均未接
听,因此,我们与贷款人未取得有效沟通。
四、《借款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徐州丰利说明,借款人徐州丰利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①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7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② 因徐州丰利未能
向贷款人提供足够担保,贷款人要求在徐州丰利未能归还借款项前,出借资金的
控制权须始终掌握在贷款人手中。③ 如果借款方出现重大不利情形时,出借方
可单方收回该笔借款。
从科融环境、徐州丰利提供的银行进账单、活期转账凭证上看,上述贷款资
金流入流出情况如下:2017 年 8 月 31 日,7500 万资金从贷款人账户转入徐州丰
利账户,并于当天由徐州丰利账户转入科融环境账户;2017 年 9 月 20 日,该笔
资金从科融环境账户转至徐州丰利账户,并于当日由徐州丰利账户转回贷款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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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ixin.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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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从该笔贷款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来看,我们认为《借款协议》的金额及该笔
借贷资金使用的限制与徐州丰利的说明一致。另,根据徐州丰利说明,《借款协
议》无其他条款。
五、徐州丰利后续履行担保义务不受影响
根据徐州丰利、科融环境提供的银行资金转账凭证,我们认为徐州丰利并未
向科融环境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徐州丰利应继续按照承诺要求,向科融环境履行
担保义务。另,根据徐州丰利向我们提供的《承诺函》,徐州丰利明确将继续为
新疆君创提供连带担保。
综上,我们认为徐州丰利为新疆君创提供的连带担保仍然有效,科融环境有
权要求徐州丰利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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