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2017-12-14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7-162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开检诉刑变
诉【2017】2 号)(以下简称“变更起诉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变更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
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后检察院发现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和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发生变化,虚开发票犯罪钱款去向的证据
发生变化。现对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变更对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身为公司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四被告人
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
彭育蓉、裴万柱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
犯罪。被告人裴万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开检诉刑诉【2017】84 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 公司反馈
鉴于以上案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司在这里再度重申:被告人
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裴万柱四人系共同犯罪,检察院现已撤回对被告单位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公诉。
三、 相关披露情况
上述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情况,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收到江苏省徐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117)。
四、 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于以上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所陈述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
此被告人贾红生、华立新、彭育蓉、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裴万柱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单位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已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因素。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