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廖良汉)2018-04-25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廖良汉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7 年度的工作情
况报告如下:
一、参会情况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投票表决情况
会次数 次 数 次 数
对参加的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 2
10 10 0 0 项弃权票,其余均投同意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7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一次现场股东大会。
作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前我主动获取做出决策前所需要的资料,详细
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
我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2017 年 6 月 30 日,本人发表了对如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人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
于聘任第三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认为孙成宇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对孙成宇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1
同意《关于聘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2、关于《资金偿还暨担保协议》展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资金偿
还暨担保协议》展期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借款展期至2017年8月30日之前归还,利率按照7.5%
计算,在公司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公司的财务收入。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对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公司资金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关于<资金偿还暨担保协议>展期的议案》。
(二)2017年7月11日,本人发表了《关于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人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
审议的《关于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认为该收购事项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标的公司资质良好,盈利能力较好,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报告规范
合理,同意《关于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三)2017年8月4日,本人发表了对如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李庆义先生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也
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名李庆义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2
同意《关于选举李庆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郭俊杰先生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
的情况,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副总经理候
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关于聘请郭俊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四)2017年8月11日,本人发表了对如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累计和2017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上半年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的资产安全。
(2)2017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
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2017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议事项。截至目前,对
外担保余额为4295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
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关联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2017
年半年度公司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公司将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100%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君创为公司关联企业。鉴于
转让时,新疆君创尚有公司财务资助款项未偿还公司,公司控股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
有限公司为该笔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7年6月30日,新疆君创应偿还公司款
3
项为7,446.83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
不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
况。
3、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2017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2017年8月25日,本人发表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总经理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总经理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选举董事长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拟聘任人员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规定的情形。
同意《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六)2017年9月10日,本人发表了《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4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由于会议通知时间太短,无法对会议议案相关事项进行考察和核实。
本人对《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投弃权票。
(七)2017年10月25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王玺女士未有《公司法》第147 条
规定的情况,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本次独立董事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提名王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2017 年第六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免除张永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张永辉先生违反了勤勉尽
责及忠实义务等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免除张永辉先生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并提请公司2017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同意《关于提请免除张永辉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八)2017年12月7日,本人发表了对如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五次会议(临时)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原预计不晚于2017年12月24日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
5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仍在沟通和协商中,相关方案
仍未全部确定,方案的商讨和完善所需时间较长,交易细节尚需进一步沟通和谈判,
交易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涉及资产、业务、财务等各方面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相
关工作尚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预计无法于2017年12月24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并复牌。为确保本次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确保信息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拟申请自 2017 年12月25日开
市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且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我们同意将该《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
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2、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初步审阅“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其相关文件,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审议。
3、关于出售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及定州市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议
案
本次转让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及定州市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有利于
提高资金流动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由于会议通知时间短以及没有获得足够资料以对相关议案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
判断,其对该两项涉及出售股权的议案投弃权票.
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认为,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提交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我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资料,并查阅其公开的信
息,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
6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同意《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督促公司加强自
愿性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推进投
资者关系建设,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沟通,让公司了解广大中小股东的要求,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监督和核查,并出具关联交易事前认可书,
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审议程序合法、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增强对公司
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2017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外,本人为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十
个工作日。本人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实际治理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
关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差异。对公司 2017 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针对公司 2017 年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本人
听取相关人员汇报,主动进行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积极运用自身的
专业知识,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