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2018-08-10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8-097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
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苏 0492 民初 1221、
1270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所收到的法律文书显示,法院将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行开庭。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 名自然人
被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苏 0492 民初 1221 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3977 万元及其按年利率 10%计算的
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108 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 苏 0492 民初 1270 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9410.8518 万元及其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0%计算的违约金;
2、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210 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主要事实及理由
1、2018 苏 0492 民初 1221 号:2017 年 10 月 10 日,被告因履行根据“徐州
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问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
2017 年 10 月 16 日前向原告支付 2017 年 10 月 10 日前发生的利息、有关诉讼费
用等计 319.2 万元。同年 12 月 28 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明确被
告尚欠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13050 万元(其中税款为 3565.247 万元),二项合计
13369.2 万元。次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 4500 万元和 249.2 万元,同日还签订
协议一份明确将在永葆公司账上的 2000 万元诚意金转做股权转让款。三笔计
6749.2 万元。2018 年 3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
面额为 2643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累计付款 9392.2
万元。
2、2018 苏 0492 民初 1270 号:
2017 年 7 月 10 日,原告等与被告签订”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
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出资 3.85 亿元购买三位原告在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的 70%股权。协议第 4.3 条第 2 项约定:标的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
之日起 30 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交易对价 3.85 亿元的 30%1.155 亿元,相应的
税费由被告代扣代缴,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不含税)为
9410.8518 万元。2018 年 4 月 23 日,显示业绩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也已出具,
被告依约应付之第二期转让款却至今分文未付。
二、本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日再次收到法院发来的(2018)苏 0492 民初 1221、1270 号传票及相
关法律文书,根据所收到的法律文书显示,由于原告向法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
书》,将中止审理 1221 号案件,法院将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对 1270 案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进行开庭。《中止审理申请书》内容如下:
现因与本案相关联的贵院(2018)苏 0492 民初第 1270 号案原告已变更诉讼
请求为解除协议。故本案的处理需以 1270 号案判决的结果为依据。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追加常州永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申请人。
诉讼请求:
申请事项: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在 2017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其持有的江苏永葆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并判令被告偿付违约金 7700 万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
为: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 300 万元(其他一项诉讼请求不变)。
(二)主要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7 月 10 日,原告等与被告签订“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
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被告应给付股权转让款。鉴此,原告根据上述协议第
4.5 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请予核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
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
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
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