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科融环境 公告编号:2019-001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融环境”)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
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毛凤丽等 15 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3
号)。现公告如下:
一、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1. 科融环境通过年底突击收回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冲回年限较长的应收账
款,进而不计提坏账准备的方式调节利润,累计虚增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利润 51,326,120.64 元;
2. 科融环境子公司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环保)
未将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并结转成本,导致虚增存货 109,554,024.26 元,
少结转营业成本 109,554,024.26 元,累计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8,458,427.22 元;
3. 科融环境应收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款少计提坏账准备
16,639,058.52 元,虚增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4,143,199.74 元;
4. 科融环境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虚增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 4,016,869.62 元;
5. 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960,000 元,虚减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816,000
元;
6. 蓝天环保对杭州贵时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挂账预付款少计提资产减值损
失 6,000,766.25 元,虚增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202,030.78 元。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合计虚增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68,670,190.00 元,虚增净资产 130,330,648.00 元,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此外,蓝天环保针对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与业务流程完全脱节,
与工程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蓝天环保 2017 年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蓝天环保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 1 月-12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上述问题进而导致
科融环境披露的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科融环境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 1
月-12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披露
徐州丰利 2017 年 8 月 17 日对外开具 30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科融环境
在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下承诺到期兑付,形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科融环境未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
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且未披露
1、科融环境代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支付过桥贷款利息费用 96 万元,形成资金
占用且科融环境未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
2、徐州丰利关联方巴州君创能源有限公司期间占用蓝天环保资金 987 万元
且科融环境未在 2017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科融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发(2003)56
号)第一条的规定。
毛凤丽、毛军亮、李庆义、郭接见、宋岩涛、王聪、刘建国作为时任董事,
刘垒、高岩、房炳延作为时任监事,李晓光、邓学志、徐斌、刘彬、郭俊杰作为
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对上市公司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重要
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工作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学习,
提高对上述规范的理解,强化勤勉尽责意识,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公司管理层将
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
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