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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26  

						  关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亚会 A 专审字(2019)0046 号



     关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融环境”)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出

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19)0069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对 2018 年度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主要内容

    (一)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3 所述,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科融环境应收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君创”)欠款本息计 8,076.68 万元,科融环境控股

股东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向科

融环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津丰利”)于 2018 年 4 月 22 日与天津宏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泉热力”)签订《关于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

议》,协议约定天津丰利将其持有的新疆君创 100%股份转让至宏泉热
力名下,转让价格 8,300.0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股权转让仍

未完成。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科融环境已对新疆君创应收款项全额计

提坏账。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

    2019 年 1 月 10 日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徐州科融环境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5 号),公司根据

该决定书的要求已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公告了整改报告,

主要内容为对公司 2017 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情况见附注四、29。

二、 对 2018 年度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

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

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

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二、(一)5、注册会计

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1)异常诉讼或监

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对科融环

境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作出说明的

理由:

    1、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截至审计报告日仍

存续,该事项不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查阅公司 2019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补充公告》公告信息:“《关于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整改报告》,尚需向监管机构报告,后续不排除监管机构要求

公司进一步整改和调整并触发相关风险的可能。”

三、 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科融环境资源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我们根据了解的情况综合判断认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披露的

事项或情况,在报告期内,对科融环境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无影响。

四、 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没有明显违
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的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