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岩涛)2019-04-26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宋岩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2018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
规定,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
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18 年度的
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20 次,股东大会 7 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9 次,
亲自出席 19 次,委托出席 0 次。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未提出异议,也无弃权表决的
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 年,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8 年 1 月 24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审慎判断之后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2018 年 2 月 5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审阅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资料, 并查阅其
公开的信息,了解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
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改聘亚太(集团)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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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2018 年 3 月 28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选举副董事长及变更部分高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经审阅李晓光先生、陈利杰先生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两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
解李晓光先生、陈利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本人认为其能够胜任相
关工作。本人同意选举李庆义为公司副董事长,同意聘任李晓光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陈利杰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2018 年 4 月 24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
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人同意《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
观的、真实的,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
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
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本人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向其支付合理的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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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除此之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和成本或其他支出事项。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未发生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
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未发生违反《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的情形。报告期
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推选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过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认真审阅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认为符合公司董
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同意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推选董事候选人员。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的修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能够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的修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
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本人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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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7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股权转让事项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
有关内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了专门沟通和实际调研。认可审计报告的内
容,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意见。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地采
取切实措施,努力改善经营环境,不断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2018 年 4 月 24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公司关联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认为: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 2017 年度公司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公司将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100%的股权全部
转让给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君创为公司关联企业。鉴于
转让时,新疆君创尚有公司财务资助款项未偿还公司,公司控股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
有限公 司为该笔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新疆君创应偿还公
司款项为 76,738,211.02 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
详细披露,不 存在没有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
资金占用的情况。
(六)2018 年 4 月 27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将其持有的新疆君创 100%
的股权转让给宏泉热力,同时由宏泉热力偿还新疆君创与科融环境之间的往来借款
7,786.08 万元。宏泉热力承诺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偿还完毕上述欠款。往来借款
较以前相比,新增一方还款方,增强了对方还款履约能力,降低了本公司的回款风险。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进展事项的议案》。
(七)2018 年 5 月 15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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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
经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人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人认
为公司内控制度没有完全得到有效执行,存在一定的缺陷,公司财务管理具有独立性,
但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欠缺,导致出现了严重的错误,相关经办人由于业务知识不够,错
误地认为公司账户银行余额一借一贷相等,无需记账。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已督
促公司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严格内控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独立性、
专业行性。
(八)2018 年 6 月 2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
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本人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
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同意聘任李晓光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秦庚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石丽杰女士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以上人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资产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3、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发生的正常经营业务,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的日
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交
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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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出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
条件予以注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人员已获授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因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相应获授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关于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2018 年 7 月 25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认为:
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
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本人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
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
聘任葛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2018 年 8 月 10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阅拟聘任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 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
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本人认为,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
业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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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超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变更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夏青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夏青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夏青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2018 年 8 月 23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独立意见》,认为: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
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
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关于 2018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十二)2018 年 8 月 23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公司关联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认为: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 2018 年上半年度公司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2016 年,
公司将新疆君创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君创)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天津丰
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新疆君创为公司关联企业。鉴于转让时,新疆
君创尚有公司财务资助款项未偿还公司,公司控股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该
笔款项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新疆君创应偿还公司款项为 7,895.87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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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的规定,对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不存在没有
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况。
(十三)2018 年 8 月 30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董事候选人王伟先生的提名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王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因此,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王伟先生的提名。
(十四)2018 年 9 月 11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伟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充分了解王伟先生资格条件、
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本人认为,王伟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
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本次变更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变更王伟为公司
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2、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毛军亮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规定之情形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充分了解毛军亮先生资格条件、
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本人认为,毛军亮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
知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本次选举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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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选举毛
军亮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为止。
3、关于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2018 年 9 月 7 日,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江 苏
永葆股东王桂玉、王静玉、钱和琴和常州永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和
解协议》。综上,本人同意公司签署本次《和解协议》,公司与王桂玉、王静玉、钱和
琴和常州永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和解协议》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
防止公司损失扩大。
4、关于终止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王桂玉、王静玉、钱和琴和常州永葆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解除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签署的《徐州科融
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综上,本人同意终止本次收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公司终止收
购江苏永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宜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防止公司损失扩
大。
(十五)2018 年 10 月 24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人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
计提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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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前已征求了独立董事的意见,本人同意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六)2018 年 11 月 12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公司 2018 年一季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 2018 年一季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差错更正的决议程序符 相关规定,更正
后的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人同意本次会计差错的更正事项,并要求公司加强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2、关于为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蓝天环保的资金需求向蓝天
环保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支持蓝天环保满足经营需要,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本次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收利息,定价公允。本人同意公司向蓝天环保提供财务资助。
(十七)2018 年 12 月 3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
经审阅宗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本次聘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备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和能力,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因此,本人一致同意聘任宗冉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十八)2018 年 12 月 10 日,本人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陈卫东先生、张玉国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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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陈卫东先生、张玉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管
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陈卫东先生、张玉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
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本人
同意选举陈卫东先生、张玉国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谢思敏先生的履历、资格证书及签署的书面承诺等资料,本人认为谢思敏先
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以及提名程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
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谢思敏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社会兼职等
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
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为此,本人同意对谢思敏先生
的提名。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2018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 入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及时获悉 公司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外部环境、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
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 切联系,对公司经营
管理提出参考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3、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了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
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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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9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
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
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宋岩涛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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