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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融环境: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0-04-10  

						  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年四月九日
                                      亚会 A 专审字(2020)0078 号



     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融环境”)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出

具了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的非无保留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20)

064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 对 2019 年度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的非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蓝天环保”)仍欠科融环境公司应收款项 8,119.11 万元,

对蓝天环保所欠科融环境公司应收款项 8,119.11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3,021.11 万元,我们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预计该笔应收

款项的可回收金额,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对上述坏账准备作出调整。



   (二) 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4

所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科融环境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 192211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2 号),决定对科融环境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

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科融环境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本

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 对 2019 年度报表出具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的非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

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

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

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

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二)强调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
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

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

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

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二、(一)5、注册会计

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1)异常诉讼或监

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

三、 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科融环境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由于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对科融

环境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我们也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

项是否对科融环境公司 2019 年 12 年 31 日财务状况和 2019 年度的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影响。

四、 保留加强调事项段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形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保留加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没有明显违反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的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亚太(集团)会计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