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融环境: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1-02-10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anyu Law Firm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中 国 北 京
西 城 区 广 安 门 外 大 街 168 号 朗 琴 国 际 A 座 16 层
电 话 :( 0 1 0 ) 8 2 6 5 0 1 7 0 传 真 :( 0 1 0 ) 8 2 6 5 6 1 9 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 含义
科融环境/公司/本公司 指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科融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
《法律意见书》 指
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书》
《公司章程》 指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计划/激励计划/本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
指
次激励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指
理办法》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A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法律意见书
致: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科融环境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科融环境取消
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以下称:“本次取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科融环境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融环境为本次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科融环境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科融环境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取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19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本次取消的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100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10%,对应股票期权100万股,约占《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71,280万股的0.14%。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根据公司2021年2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取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自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预留股票期权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100万份
股票期权。
三 、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已取得了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且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取消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盖章) 执业律师:
负责人
唐海丰_____________ 毛江萍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2 月 9 日 任 新 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