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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融环境:内控鉴证报告2021-04-20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 1-2 页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证天通[2021]证特审字第 0100002 号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
融环境”)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科融环境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
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
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
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科融环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
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合理性
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
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保证。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的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
的遵循程序,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1、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调查
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1 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92212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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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88 号)(以
下简称“《事先告知书》”)。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
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内容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立案调查正式结案。
    2、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科融环境应收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蓝天环保”)经营性借款本金、利息及货款余额为 7,817.03 万
元,科融环境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该项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 3,709.28 万元。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除“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贵公司已按
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用于 2020 年度年报披露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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