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 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 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 围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确认,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交 易行为,不存在需以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的情形。 特此说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