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拟以发行股份购 买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毛凤丽, 未发生变更。本次 交易完成后,毛凤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