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人民币 6,000.00 万元的中期流动资金借款业务
提供抵押(抵押物为位于徐州经济开发区经五路东侧,蟠桃山南路北侧的土地、
在建工程及 3300 台套机器设备)及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年。
独立董事:姜鹏、谢思敏、宋岩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页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 鹏 :
谢思敏:
宋岩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