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2019-10-2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神
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公司对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
进行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客
观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独立董
事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完
善内部控制,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独立意见)
孙浩
尹丽萍
张继德
2019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