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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2017-12-28  

						附件 2: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司
证券简称            先锋新材                证券代码          300163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交易对方            股有限公司、宁波开
                    心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新材拟向先锋弘业出售所有的资产、负债(不包括截至评估基
                    准日先锋新材向开心投资和香港圣泰戈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
本次重组概况
                    债);先锋新材拟通过增资的方式取得四明投资 51%股权,同时购
                    买梵帝贸易 51%的股权。
                   根据测算,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最近一年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资产
                   总额的 100%,最近一年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资产净额的 100%,最
                   近一年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 100%;拟置入资产最近一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
                   年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 98.65%,交易作价占上市公司
组的依据
                   资产净额的 114.32%且大于 5000 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本次交易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重大资产购买,重大资产出售和重大
                      资产购买构成本次交易方案的不可分割的共同组成部分。
                      (一)重大资产出售
                      先锋新材拟向先锋弘业出售所有的资产、负债(不包括截至评估基
                      准日先锋新材向开心投资和香港圣泰戈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
                      债),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先锋新材支付交易对价,本次拟出售
                      资产作价为 90,000.00 万元。
                      (二)重大资产购买
方案简介              先锋新材拟通过向四明投资增资的方式取得四明投资 51%股权,先
                      锋新材将其出售资产、负债所收到的部分价款向四明投资增资,增
                      资后先锋新材持有四明投资 51%的股权,开心投资持有四明投资
                      49%的股权;根据四明投资评估值及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经双方协
                      商四明投资 51%股权增资价格确定为 86,500.00 万元。
                      梵帝贸易主要负责国内乳制品销售渠道的搭建与铺设,与四明投资
                      持有的资产具有密切业务关系,为了保证先锋新材收购资产的完整
                      性,同时考虑到梵帝贸易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评估值,先锋新
                      材拟作价 0 元购买开心投资持有的梵帝贸易 51%股权。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 是
           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                   不适用
           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 是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 是
        完整、真实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          不适用
        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情况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 是
        人的基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 是
        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 是
        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 是
        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
        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 是
        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          不适用
        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          否     交易对方的实际
        系                                                     控制人与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
                                                               同一人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 是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                 不适用
        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 是
        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况)
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 是
        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                 不适用
        政策因素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 是
        的持续经营记录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 是
        的时间是否真实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是
        行为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 是
        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 是
          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 是
          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
          备注中说明

                                                        否   Moon Lake 以其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
                                                             全部资产作为抵
          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             押,向 Rabobank
          题                                                 借款 7,000 万澳
                                                             元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 是
          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 是
          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
          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 是
          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 是
          面的重大风险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 是
          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
          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 是
          部权利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是
          的权属是否清晰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 是
          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
          况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             不适用

          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
          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2.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        否   Moon     Lake   与

          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Rabobank 签 订
                                                             《借款合同》,双
                                                             方 约 定    Moon
                                                             Lake 以其全部资
                                                             产作为抵押,向
                                                             Rabobank 借 款
                                                             7,000 万澳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 是
          保全措施的情形

2.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 是
          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 是
        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 是
        者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 是
        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是
        易的,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 是
        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
        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
        不确定性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 是
        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
        营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 是
        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的情况

2.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 是     委托 K&L Gates

        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        LLP 法律顾问出

        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        具拟置入资产的

        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        法律意见书

        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2.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 是
        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
        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             不适用

        的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
        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
        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2.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
        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
        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
        晰划分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
        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
        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        否   拟置入的资产与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上市公司所属行
                                                           业差异较大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             不适用

        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 是
        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
        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 是
        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
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          否      为香港圣泰戈从
        转让的情形                                             中国工商银行珀
                                                               斯分行取得 2,300
                                                               万欧元融资提供
                                                               担保中抵押物为
                                                               上市公司货币资
                                                               金 1,785 万元保
                                                               证金、子公司浙
                                                               江圣泰戈、丰泰
                                                               新材的房屋建筑
                                                               物(含土地使用
                                                               权)用于抵押,
                                                               但上述抵押物作
                                                               为拟出售资产,
                                                               其交易对价由先
                                                               锋弘业先行支
                                                               付,相关风险已
                                                               转移至先锋弘业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   否   本次交易完成
      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        后,先锋新材主
      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营业务变更为未
                                                    来发展前景广阔
                                                    的牧场经营、奶
                                                    牛养殖、原奶产
                                                    销到乳制品产销
                                                    的全产业链经
                                                    营,本次拟置入
                                                    资产交易对方开
                                                    心投资承诺四明
                                                    投资和梵帝贸易
                                                    2017 年 7-12 月、
                                                    2018 年、2019 年
                                                    和 2020 年的净利
                                                    润分别不低于
                                                    1,000 万元、3,000
                                                    万元、5,800 万元
                                                    和 9,000 万元。本
                                                    次交易上市公司
                                                    拟置入资产质量
                                                    优良,未来乳制
                                                    品推广计划如得
                                                    以顺利实施,有
                                                    助于提高上市公
                                                    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
                                                    况、增强上市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        否
        效资产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 是
        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
        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 是
        不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        否   拟出售资产采用

        果                                                 资产基础法与收
                                                           益法进行评估;
                                                           拟置入资产采用
                                                           资产基础法进行
                                                           评估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 是
        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
        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 是
        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 是
4.1.7

        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 是
4.1.8

        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 是
        否公允、合理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 是
        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
        债务转移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       否   上市公司已取得

        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部分债权人的书
                                                          面同意函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 是
        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
        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否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 是
        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            不适用

        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 是
        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        否   拟出售资产已取

        的同意                                             得债权人的同意
                                                           函;拟置入资产
                                                           已取得 Rabobank
                                                           出具的附条件的
                                                           书面同意函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 是
        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
        批、披露程序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是
        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否   尚需上市公司股
        股东表决通过                                       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表决通过
6.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 是
        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             不适用
        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
        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 是
7.2.1

        力和盈利能力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 是
        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
        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 是
        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 是
7.2.3

        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
        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 是
        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        不适用

        不确定性

7.2.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 是
        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
        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
        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
        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
        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        不适用

        实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 是
        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
        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 是
        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
        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
        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 是
        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 是
        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 是
7.3.3

        需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
        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是
7.3.5

        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 是
7.4.1

        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 是
        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是
7.4.2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
        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是
        开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是
7.4.4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是
7.4.5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
        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是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是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否   职工安置费用由
                                                           交易对方先锋弘
                                                           业承担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是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 是
        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 是
        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
        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 是
        常波动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是
        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
        易的嫌疑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
        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
        的嫌疑
8.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 是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 是
        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是
        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 是
        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        不适用
        影响
8.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 是
        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 是
        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        否
        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关注的问题:本次交易的必要性、本次交易的方案、拟出售资产、拟购买资产的评估

值及定价的公允性、拟购买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

    结论: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未来乳制品

推广计划如得以顺利实施,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3、独立财务顾问已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亚南                     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