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就公司董事会第四届
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胡雷飞先生的个人履历,胡雷飞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经了解胡雷飞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胡雷
飞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胡雷飞先生为公司财务总
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胡雷飞
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重大
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系交易各方基于目前实际情况友好协商的结果,有利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顺利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重组前述拟签署
的交易文件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溪红 荆娴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