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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6 年度,本公司及卢先锋先生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并购
澳洲 VDL 标的资产银行借款提供总额不超过 2.2 亿澳元或其等额人民币的银行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收购澳
洲 VDL 标的资产成功,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其购买的资产追加反担保,
并向本公司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率为担保总额的 1%/年。2017 年度,为开心投资
及先锋弘业投资经营需要,公司将“开心投资本次银行贷款及其自有资金全部且
仅用于 VDL 公司的收购,不能做其他用途”变更为“开心投资本次银行贷款及其
自有资金用于 VDL 公司的收购,上述担保如有剩余额度,开心投资及先锋弘业可
以使用上述资金投资并购及公司运营资金等用途”,上述议案已经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截止到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担
保 6.2 亿元,为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保 0.5 亿元,无逾期担保的情
况发生。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18 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