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1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
会议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展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6 年 3 月 8 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
市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宁波开心投
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开心投资提供关联担保剩余担保额度
更改用途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开心投资”)总额不超过 2.2 亿澳元或其等额人民币的银行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并由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以其拥有的资产和投资及
以卢先锋先生个人资产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如果开心投资收购成功,
承诺以其购买的资产追加反担保,担保费率为担保总额的 1%/年,由开心投资向
先锋新材支付。公司为开心投资提供关联担保的有效期为自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上述担保即将到期,为了满足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海外产业正常经营需
要,公司决定将上述担保展期,同时最高担保额度变更为总额不超过 6.7 亿人民
币,担保费率为担保总额的 2%/年。
本次担保展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为了有效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已成立专门机构,对本次开心投
资及先锋弘业的关联担保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其不挪作他用并对资金使
用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相关反担保资产进行紧密
跟踪,从而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基于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展期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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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王溪红 王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