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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19-03-15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
         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材”)拟进行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重组”),根据本次
重组的交易方案,先锋新材拟将其通过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圣泰戈”)持有的标的资产 Kresta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
“KRS 公司”、“标的公司”)84.35%的股份以现金方式转让给先锋新材实际控制
人卢先锋控制的先锋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乳业”),交易作价为人
民币 1 元。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评估”)
接受先锋新材的聘请,以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为估值基准日分别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出具了《估值报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
值目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联董事卢先锋对该议案回避表
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估值相关事项进行了分析,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
的估值机构具备独立性,本次估值假设前提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
性,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具体如下:

    1、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估值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出售资产,除业务关
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在估值
过程中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资产估值的相关法规、制度、准则,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完成资产估值工作。因此,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设定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方法选取与估值目的及估值资产状况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估值机构实
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估值价值
公允、准确。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结论合理,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
致。

    4、估值定价的公允性

    估值机构本次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机构在
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估值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
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估值对象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估值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较
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重要估值参数及重要估值依据均符合估值
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估值结论合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
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
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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