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2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拟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原计划和周战红以自有资金共
同出资在浙江省宁波市设立宁波先锋互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
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先锋新材出资
人民币 800 万元,持有 80%股权,周战红出资人民币 200 万元,持有 20%股权。
后续在该控股子公司登记备案过程中,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三款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
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由于公司拟对外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之内,因此公司需对
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相关的认缴出资额也需相应变动。
我们同意公司变更拟设立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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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王溪红 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