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6-2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 KRS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业务往来主要系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持续性销售,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公司向 KRS 公司销售遮阳
成品及相关组合件、提供遮阳成品的加工组装服务时,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
据,具体由双方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
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付款时间由双方参照行业及
公司惯例商定,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
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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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 娴 王溪红 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