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收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中《关于子公司部分土地收储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鉴于子公司位于嘉兴综合保税区卡口西路 58 号的生 产业务目前已转移至公司新厂区(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本次土地收储对公司 生产经营没有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将位于嘉兴综合保税区卡口西路 58 号内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嘉兴港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储备。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王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