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3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拟签署被收储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腾退补偿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中《关于子公司拟签署被收储
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腾退补偿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鉴于前期土地收储
协议已经签署,并且该宗地地上建筑物的生产业务目前已转移至公司新厂区(宁
波市海曙区汇士路),本次地上建筑物的收储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没有影响。在
审阅《嘉兴综合保税区企业经营用房腾退补偿协议》后,我们认为该协议补偿标
准及补偿总价款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将位于嘉兴综合保税区卡口西路 58 号的地上建
筑物部分交由嘉兴港区乍浦征地拆迁事务所收回储备。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王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