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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102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的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9 年 4 月 30 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 号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
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 号
的规定编制执行。根据财会〔2019〕6 号的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工
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 号通
知附件 1 和附件 2 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6 号的有关规定,其余
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5、审批程序
   2019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9〕6 号有关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①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行项目及“应收
账款”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行项目及
“应付账款”行项目;
       ②新增“应收款项融资”行项目;
       ③列报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行项目的应收利息或应付利息,
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
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
中;
       (2)利润表
       ①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自“其他收益”行项目前
下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行项目后,并将“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列于“资
产减值损失”行项目之前;
       ②“投资收益”行项目的其中项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收益”行项目。
       (3)现金流量表
       ①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无论是
否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的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填列。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
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发布、修订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
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了变更、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具体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