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更正事项,主要系本报告期处置 KRS
公司时的交易价格与评估公允价值差异。该差异金额为 24,169,309.34 元(差异
金额=交易作价(1 元)-评估净资产(归母))。更正前,该差异按长期股权投资
及合并报表相关准则中处置子公司的规定计入了当期损益;本次更正,系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4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 年年度报告及
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对“合理认定权益性交易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的相关公告
条款进行处理更正,将其差异更正计入资本公积。故而减少净利润金额
24,169,309.34 元。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王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