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押的公告2019-09-03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111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并重新抵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全资子公司土地抵押及担保基本情况
(一)土地抵押情况概述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
兴丰泰”)为 22,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追加提供抵押值不超过 2,850 万
元的资产抵押,资产抵押物为嘉兴丰泰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平湖国用(2013)
第 021—00966 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权证嘉港字第 00188034 号的房产。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5)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押的议案》。根据公司实
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嘉兴丰泰抵押担保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
筑物重新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申请人民币 4,852 万元的授信额度
(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拟重新抵押的最高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人民币 4,852 万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
相应法律文件。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抵押物概况
本次抵押的资产为全资子公司嘉兴丰泰的不动产权,土地面积 19739.90 平
方米,建筑面积 21999.86 平方米,位于嘉兴市港区,本次抵押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权证号/土地号 位置 面积(m 2 )
4165.68
5422.82
1 房权证嘉港字第 00188034 号 嘉兴港区经一路 12411.36
平湖国用(2013)第 021_00966 号 19739.90
上述资产的抵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
注册资本:47,4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先锋
经营范围:PVC 玻纤高分子复合材料的制造;橡塑制品、旅游帐篷、桌、椅、
电子元件、电器配件、机电设备、五金配件、水暖洁具的制造、加工;有色金属
的挤压、塑料造粒、塑料及金属门窗的加工;日用品、塑料原料及制品、金属材
料及制品、工艺品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875,655,773.28
元,负债总额为 396,038,075.72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86,278,083.20
元。2018 年 1-12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86,967,179.08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201,532,789.93 元。(以上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担保事项说明
1、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2、实际担保金额仍需与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
为准。公司将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3、为保证上述贷款及担保事项的顺利实施,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贷款及担保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六)累积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65,500 万元,无逾期担保的情况发
生,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为 65,500 万元。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已提供的担保
额为 20,979.1 万元,对外担保系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担保 61,500 万元和
为宁波先锋弘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保 4,000 万元,共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比例为 177.84%(不含本次担保)。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
押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上述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抵押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押的事项。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