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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9-03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114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
事 6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

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卢先锋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
抵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会制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押的公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担保额度提供担保并
提供抵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会制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担保额度提供担保并提供抵押的议
案》。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增资
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会制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的《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张孟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张孟宇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

表了独立意见。张孟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孟宇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聘任张孟

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
日止。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张孟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0 在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议案以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简历:
    张孟宇,出生于 1972 年 7 月,硕士学历。1995-1997 年在北京慧聪国际资
讯有限公司担任事业部副总;1999-2006 年在北京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担
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6-2009 年在北京奥思博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
经理;2009-2016 年在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全国营销中心副
总裁;2016-2019 年 1 月在北京山水富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9 年 2 月加入本公司。
    截至目前,张孟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