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11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的独立意见:
本次更正差异,主要系公司认为,公司转让KRS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应为交
割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该股权的账面价值。由于过渡期损益,以及按持股比
例享有基准日所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实际上将基
准日的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合理调整成为了交割日的公允价值,因此,过渡期损益、
以及按持股比例享有基准日所评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
实际均为权益性交易价格的一部分,所以应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再确认为投资
收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股权交割日(2019年6月30日),KRS公司 84.35%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基准日
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应享有KRS过渡期损益金额-按持股比例享有基准日所评估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值额在过渡期的摊销额=-2,416.93+(-1,098.01)
-103.23=-3,618.17万元;
股权交割日(2019年6月30日),股权转让投资收益=-3,618.17-(-4,339.28)
=721.11万元。
该权益交易产生的资本公积=1元-(-3,618.17万元)=-3,618.17万元。
受该差异影响,公司需对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相关内容再次进行更正。
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王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