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12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9年9月3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9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2019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30 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
(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 8 号)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
份总数126,052,3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26.593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数125,846,503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26.549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总数205,8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数0.043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先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重新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46,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67%;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担保额度提供担保并提供抵押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46,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67%;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拟向全资子公司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46,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67%;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3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20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3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增补张孟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5,846,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367%;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反对19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6%;弃权
1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徐丽仙律师、宋欣豪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