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3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先锋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 号)、《关于对卢先
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 号)、《关于对胡雷飞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0〕3 号)、《关于对熊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
4 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1 号)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
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你 公司 2018 年在应收账款客
户信用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时,将“3 年
以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 1,949.62 万元全额计
提减值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2006)》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2018 年,公司应收
茅纪军购买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股权的尾款 3,110 万元,在对方
尚未发生违反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该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
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存货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公司 2018 年末对存放在他
人仓库的存货 3,607.96 万元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2018 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你
公司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存货减值计提会计估计较往年发
生变化,你公司未在年报中充分披露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
五、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你公司在 2019
年半年报发布后,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和 9 月 12 日就澳大利亚子公司 Krista
Holdings Limited 重组账务处理相关事项发布两次更正公告,财务报表编制内
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提升规范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 号)
“卢先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
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公司 2018 年在应收账款客户
信用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时,将“3 年以
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 1,949.62 万元全额计提
减值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2006)》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2018 年,公司应收
茅纪军购买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股权的尾款 3,110 万元,在对方
尚未发生违反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该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
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存货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公司 2018 年末对存放在他
人仓库的存货 3,607.96 万元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2018 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公
司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存货减值计提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
变化,公司未在年报中充分披露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
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
五、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公司在 2019 年
半年报发布后,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和 9 月 12 日就澳大利亚子公司 Krista
Holdings Limited 重组账务处理相关事项发布两次更正公告,财务报表编制内
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
应勤勉履行职责、提升规范意识,确保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胡雷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 号)
“胡雷飞: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
相关规定,我局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公司 2018 年在应收账款客户
信用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对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时,将“3 年以
上无业务往来,且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 1,949.62 万元全额计提
减值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2006)》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不充分。2018 年,公司应收
茅纪军购买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股权的尾款 3,110 万元,在对方
尚未发生违反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该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依据
不充分。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存货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公司 2018 年末对存放在他
人仓库的存货 3,607.96 万元未进行盘点,也未考虑减值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九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
值》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2018 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公
司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存货减值计提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
变化,公司未在年报中充分披露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
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关于对熊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4 号)
“熊军: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等
相关规定,我局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 年年报未充分披露子公司存货减值相关的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公
司子公司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存货减值计提会计估计较往年发生
变化,公司未在年报中充分披露相关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
订)》第十六条第三十三项的规定。
二、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内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公司在 2019 年
半年报发布后,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和 9 月 12 日就澳大利亚子公司 Krista
Holdings Limited 重组账务处理相关事项发布两次更正公告,财务报表编制内
部控制程序未执行到位,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
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
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大内控治理力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组
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
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