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南》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人民币 2 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 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由公司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 8 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为公司提供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担保。 本次抵押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的事 项。 独立董事:王溪红 荊娴 王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