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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7  

                                                 (四)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宁波
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或监事会提名,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
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经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
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并且
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原选举机构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
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
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原选举机构会议),选举监事填补因监
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为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为 2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
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
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建议,但该决议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按适当地址送达该
等书面通知。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
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除本《议事规则》
另行作出规定的以外,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
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
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
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