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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先锋新材: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28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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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先锋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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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3:30,本次股东大会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
路 8 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白瑞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
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2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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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合计
3,345,049股,占公司总股本474,000,000股的0.7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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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
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

  1     关于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蓉蓉                                      范建红      律师




                                          经办律师:

                                                          宋欣豪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