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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先锋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7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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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先锋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
系通过视频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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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3:30,本次股东大会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
路 8 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白瑞琛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通过视频方式参加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和 股 东 代 表 共 17 人 , 代 表 股 份 合 计
114,610,503股,占公司总股本474,000,000股的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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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关于提名王驰峰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议案经审议后,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1        关于提名王驰峰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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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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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

              刘蓉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范建红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宋欣豪律师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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