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荆娴)2022-06-06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荆娴)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就该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重新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熊军先生的个人履历,熊军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经了解熊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
为熊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熊军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因此我同意聘任熊军先
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荆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