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6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就该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凌赛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凌赛珍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有履职能力。本次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凌赛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荆 娴/王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