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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45号2022-09-2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网址:http://www.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编号:WHBJ-C-AOL-2022-09-27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
材”)的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向公司下发的《关
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4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与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出具本
法律意见。
    (3)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仅就与本次
《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除法律以外的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的文件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
律意见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是:(1)构成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的有关文
件是真实的;(2)公司提交给本所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是真实、全面
和准确的;(3)公司及相关方签章的承诺书、说明函和类似文件所记载的各项
承诺、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如在本法律意见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
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有权根据
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请补充说明鄂尔多斯先锋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开展情况,总资产、净资产、
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及同比变动情况,公司治理机构人员构成及
变动情况,并说明你公司对鄂尔多斯先锋业务、财务、人员及重大事项等方面
的管理模式、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你公司能否查阅鄂尔多
斯先锋的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决策文件等,并结合前述回复说明你公司能否对
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认定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具体时间、依据及其充分合理
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鄂尔多斯
先锋失控对你公司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数据、持续经营能力等的影响以及你公
司针对该事项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鄂尔多斯先锋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鄂尔多斯先锋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成立,由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先锋”)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21 年 7 月 26 日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增资至 4,000.00
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世纪华庭商住小区九号街
南 5 号楼-6 层-601,经营范围:煤炭、精煤、中煤、煤泥、焦炭、焦粉销售;
煤炭洗选及加工;室内外遮阳产品加工、销售、安装、维修;网络货运、货运
代理、物流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
    为增加公司利润来源,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
状况,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
下,公司从 2020 年 5 月开展了煤炭贸易业务,为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公司成立了
武威先锋和鄂尔多斯先锋专门从事煤炭贸易业务。鄂尔多斯先锋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如下表所述: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2021 年 12 月 31   2022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日/2020 年度        日/2021 年度       /2022 年 1-6 月
流动资产                      911.27           6,105.10            4,503.96
非流动资产                      0.19                0.14                0.12
总资产                        911.46           6,105.24            4,504.08
流动负债                       94.44           1,631.00                57.05
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                        94.44           1,631.00               57.05
所有者权益                   817.02           4,474.24           4,447.03
营业收入                      18.43             894.80                0.94
净利润                         7.03             467.21             -27.21
    注:鄂尔多斯先锋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的财务数据业经审计,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计划和资金状况,已于 2021 年 11 月开始终止了煤炭贸
易业务。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鄂尔多斯先锋总资产为 4,504.08 万元,其中
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087.28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263.01 万元,由于鄂尔多
斯先锋于 2021 年 11 月终止了煤炭贸易业务,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开始分批收
回了对鄂尔多斯先锋的投资款和鄂尔多斯先锋在开展煤炭贸易期间形成的利
润,鄂尔多斯先锋 2022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4,087.28 万元,其中含
应收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的金额为 4,066.93 万元。


    2、公司治理机构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对鄂尔多斯先锋业务、财
务、人员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
况、公司查阅鄂尔多斯先锋的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决策文件等情况说明
    公司治理机构中,董事会成员 5 名,高级管理人员有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上述岗位在 2022 年 5 月底 6 月初存在变动。2022 年 5
月 11 日董事张孟宇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补选王驰
峰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熊军为
董事长,聘任王驰峰为总经理;2022 年 6 月 3 日原财务总监梁晓霞辞职,公司
聘任熊军为财务总监,当日熊军辞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职务;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聘任凌赛珍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动与鄂尔多斯先锋的失控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2022 年 6 月 6 日,武威先锋法定代表人朱霖代表武威先锋作出股东决定,
免去鄂尔多斯先锋时任执行董事及经理宋玉洲的职务,聘任朱霖为鄂尔多斯先
锋的执行董事,目前鄂尔多斯先锋经理空缺,鄂尔多斯先锋监事汪刚达由上市
公司委派,鄂尔多斯先锋监事未发生变动,鄂尔多斯先锋原财务负责人梁晓霞
已离职,目前鄂尔多斯先锋财务负责人空缺,相关工商信息尚未进行变更登
记。
    如上所述,鄂尔多斯先锋于 2020 年 5 月成立,成立后便开展了煤炭贸易业
务,鄂尔多斯先锋聘请有相关经验的管理团队具体负责煤炭贸易业务的开展与
经营。公司对鄂尔多斯先锋重大事项采用分管领导负责制,直接向总经理汇报
工作的模式,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参照上市公司制度,由分管领导监督执行。上
市公司中具体分管该业务板块的高管是时任总经理白瑞琛,自时任财务总监梁
晓霞入职公司后,由梁晓霞具体分管鄂尔多斯先锋的具体业务,并向时任总经
理白瑞琛汇报。此后梁晓霞带领的管理团队负责具体业务的开展,时任鄂尔多
斯先锋的法定代表人宋玉洲为白瑞琛选聘,除此之外负责业务办理的工作人员
有 2 名,包括 1 名财务人员,1 名业务人员,鄂尔多斯先锋日常业务开展的一
切事务由梁晓霞直接负责,重大事项由梁晓霞向时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白瑞琛直
接汇报,在前期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稳主业拓副业的总体业务框架下,鄂尔多斯
先锋日常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业务开展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遵守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目前鄂尔多斯先锋已停止经营,鄂尔多斯先锋有 1 名财务人员负责鄂尔多
斯先锋日常的财务核算,该财务人员的工资由上市公司发放,公司可通过财务
软件查阅鄂尔多斯先锋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但公司无法获取纸质的会计资
料及重要决策文件。公司目前不能对鄂尔多斯先锋实施有效控制。


       3、对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具体时间、依据及其充分合理性,相关会计处
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鄂尔多斯的失控属于管理失控,公司作出鄂尔多斯先锋彻底失控判
断的具体时间是 2022 年 9 月 15 日,作出失控判断的依据是:(1)公司向鄂尔多
斯先锋原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发送书面通知、律师函等,要求其交回证照
章、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无果;(2)公司与鄂尔多斯当地工商登记部
门沟通由全资控股股东独立办理旗下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无果。
公司在 2022 年 9 月 8 日最后一次向宋玉洲发送书面通知,截至 9 月 15 日仍未
获回复,且在 2022 年 9 月 15 日之前公司已多渠道多次联络当地工商登记部
门。最初,当地工商登记部门表示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办理;在公司陈述同样
情形在北京、宁波、甘肃三地均已成功完成全资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表明
公司要求是合法合规的,理应获得受理,当地工商登记部门以内部沟通、向上
级主管部门请示或等待主管部门决策为由反复拖延时间,却不主动联系公司告
知沟通或请示结果;公司在较长时间等待无果的情形下,尝试请当地熟悉情况
的人员代为进一步沟通,亦无实质进展。考虑到子公司失控对二级市场及投资
者的影响重大,公司本着充分审慎、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在作出失控判断
前,一方面尽力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穷尽自救措施,但最终无法扭转结果,作
出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判断,并在 2022 年 9 月 15 日及时披露《关于子公司失
控的公告》,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年
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外收购子公司,本年度出现子公司拒绝
向上市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账簿等关键资料,或阻挠上市公司进入办公现场进
行审计等"失控"情形。对此,上市公司未充分考虑其是否依然享有对子公司施
加控制的实质性权利,如能够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权利机构,或者外
部司法途径等方式,继续行使控股股东权力,包括更换管理层、获取印章及账
簿资料以及接管经营管理等,仅依据形式上的"失控"认为丧失对子公司控制,
未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于实务中的类似情形,上市公司应充分
分析子公司"失控"产生的原因,审慎判断其对公司经营、财务决策的影响程度
并予以恰当披露。”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合
并报表准则)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
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
力。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采取某些措施以行使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却未行动,该事
实可能表明上市公司有控制子公司的权力,只是暂未行使该权力。因此,按照
合并报表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此时,上市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换言之,认定上市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仅仅客观上“无法”行使
股东权利是不够的,而是要“无权”行使股东权利才可以。即,股东权利的行
使受到来自子公司管理层的非法阻碍,不构成丧失控制权的合理理由。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对鄂尔多斯先锋属于管理失控并未丧失会计意义上的
控制权,理由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已经行使了对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先锋管理层的人事
变更事宜,并有权随时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法律行动,排除对其行使控制权的妨
碍;
    (2)鄂尔多斯先锋的法定代表人尚未办理工商变更、会计资料及重要决策
文件由宋玉洲控制,虽然在短期内客观上对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的管理造成了
妨碍,但上市公司同样也是完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的,并且在日后完
成对该子公司的接管后,该问题可以自然消除。
    综上所述,公司仍将鄂尔多斯先锋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范围。


       4、失控影响及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鄂尔多斯先锋已在 2021 年 11 月终止了煤炭贸易业务,目前鄂尔多斯已无
实际经营活动。剔除鄂尔多斯先锋与上市公司的内部往来后,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鄂尔多斯先锋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 15.00 万元、应收账款(原值)
276.85 万元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值税留抵税额)87.27 万元。鄂尔多斯先锋涉
及的煤炭贸易并非公司主营业务,其失控对公司主营业务未产生影响,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未产生影响,对公司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公司前期已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发送律师函、自行联络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登记等措施来消除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影响,下一步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查验过程:
    就问题 1 和公司对问题 1 的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要求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2)查验公司提供的鄂尔多斯先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查验公司提供的鄂尔多斯先锋有关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决策文件及情
况说明;
    (4)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鄂尔多斯先锋治理机构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5)访谈管理层,了解上述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原因、具体时点、已采取
的措施和拟采取的措施。


       查验内容及结果:
       1、鄂尔多斯先锋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鄂尔多斯先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鄂尔多斯先锋于 2020 年 5 月 8 日成立,由武
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武威先锋”)出资设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
2021 年 7 月 26 日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增资至 4,000.00 万元。自成立至
今宋玉洲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汪刚达担任监事。
     鄂尔多斯先锋法律主体情况如下:

名       称         鄂尔多斯市先锋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602MA13PL5904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世纪华庭商住小区九号街南 5 号
                    楼-6 层-601
注册资本            4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宋玉洲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20-05-08
登记机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经营范围            煤炭、精煤、中煤、煤泥、焦炭、焦粉销售;煤炭洗选及加工;室
                    内外遮阳产品加工、销售、安装、维修;网络货运、货运代理、物
                    流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
营业期限            2020-05-08 至 2040-05-07
登记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鄂尔多斯先锋从 2020 年 5 月开展了煤炭贸易业
务,为开展煤炭贸易业务公司成立了武威先锋和鄂尔多斯先锋专门从事煤炭贸
易业务,2021 年 11 月终止了煤炭贸易业务,公司从 2021 年 11 月开始分批收
回了对鄂尔多斯先锋的投资款和鄂尔多斯先锋在开展煤炭贸易期间形成的利
润。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鄂尔多斯先锋成立和运营时间均较短,经营规模
不大,目前已终止了煤炭贸易业务。


     2、公司治理机构人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对鄂尔多斯先锋业务、财
务、人员及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执行情
况、公司查阅鄂尔多斯先锋的财务会计资料、重要决策文件等情况说明
     除公司回复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鄂尔多斯先锋的人员变动情况及内控状
况如下:
     (1)根据公司提供的鄂尔多斯先锋《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武威先锋成立于 2019 年 07 月 18 日,
注册地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辐照中心综合
楼,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持有 100%股权,自 2021 年 10 月
14 日白瑞琛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自 2022 年 06 月 27 日至今
朱霖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2)根据武威先锋《股东决定》,武威先锋法定代表人朱霖代表武威先锋
于 2022 年 06 月 06 日作出股东决定,免去鄂尔多斯先锋时任执行董事及经理宋
玉洲的职务,聘任朱霖为鄂尔多斯先锋的执行董事,鄂尔多斯先锋经理空缺,
鄂尔多斯先锋监事汪刚达由上市公司委派,鄂尔多斯先锋监事未发生变动,鄂
尔多斯先锋原财务负责人梁晓霞已离职,目前鄂尔多斯先锋财务负责人空缺,
相关工商信息尚未进行变更登记。
     (3)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武威先锋的法律主体情况如下:

名     称          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622MA72F2W292
注册地址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辐照中心综合楼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朱霖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9-07-18
登记机关           古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经营范围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生物基、淀粉基新材
                    料制造;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其他软件开发;五金零售;咨询与
                    调查服务;橡胶制品制造;其他日用品零售;贸易代理;塑料制品
                    制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大型货物道路运输;电动机
                    制造;煤炭及制品批发;通用设备修理;建材批发;农、林、牧、
                    渔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9-07-18 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
    (4)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多次向鄂尔多斯先锋及法定代表人宋玉洲发送的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通知文件,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鄂尔多斯先锋及宋玉
洲的有关情况,验证了公司目前尚不能从管理上对鄂尔多斯先锋实施有效控
制。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在法律层面,公司 100%股权控制武威先锋,并通
过武威先锋 100%股权控制鄂尔多斯先锋,但目前公司尚不能从管理上对鄂尔多
斯先锋实施有效控制。


       3、对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具体时间、依据及其充分合理性,相关会计处
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以下简称“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 2022 年 6 月以来多次发布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通知文件,并采取一系列必要的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和工商变更及耐心沟通等措施,尽力防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能存
在的潜在风险,截止 2022 年 9 月已比较顺利地完成武威先锋、北京通达、先锋
互联、浙江圣泰戈的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北京生利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变更登记。最终,公司作出鄂尔多斯先锋彻底失控判断的
具体时间是 2022 年 9 月 15 日。
    (2)公司为武威先锋 100%的控股股东,武威先锋又是鄂尔多斯先锋 100%
的控股股东,公司已依据《公司法》和各级公司章程顺利完成了对武威先锋执
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武威先锋法定代表人朱霖代表武威先
锋于 2022 年 06 月 06 日作出股东决定,免去鄂尔多斯先锋时任执行董事及经理
宋玉洲的职务。以上股东决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鄂尔多
斯先锋当地工商登记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予认可,但公司及控股股东武威
先锋完全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起确认股东决定有效性的司
法行动,最终依据有效司法判决完全可以排除对其行使控制权的妨碍。
    (3)鉴于公司穷尽自救措施,但最终无法扭转结果,考虑到子公司失控对
二级市场及投资者的影响重大,公司本着充分审慎、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
出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判断,并在 2022 年 9 月 15 日及时披露《关于子公司失
控的公告》,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具体时间及判断依据充
分审慎具有合理性,也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失控影响及公司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经核查了自 2022 年 6 月以来多次发布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通知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期已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发送律师函、自行联络工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措施来消除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影响。
    公司管理层向本所律师咨询了解决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诉讼和非诉讼救济
的律师意见,公司管理层同意在继续采用非诉讼沟通的手段的同时,不排除以
诉讼手段彻底解决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状况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并追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鄂尔多斯先锋失控虽然对公司影响较小,但公司
已采取多种合法措施来消除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影响,最终也可以采用司法途
径彻底解决鄂尔多斯先锋失控的状况。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45 号)所
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负责人:                                              陈建荣

               张小炜




                                                          王星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