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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48号2022-09-2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 座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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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编号:WHBJ-C-AOL-2022-09-26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
材”)的法律顾问,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向公司下发的《关
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4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与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出具本
法律意见。
    (3)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仅就与本次
《关注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除法律以外的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的文件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
不表明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
律意见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出具及生效的前提是:(1)构成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的有关文
件是真实的;(2)公司提交给本所的各种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是真实、全面
和准确的;(3)公司及相关方签章的承诺书、说明函和类似文件所记载的各项
承诺、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如在本法律意见出具后,本所获悉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
其他相反的证据,则本法律意见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有权根据
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
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请核实并说明本次董事会免去部分董事职务及补选董事相关议案的提案背
景及具体原因,发出会议通知、审议及表决具体过程,出席董事对上述议案投
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原因及依据,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提议、审议表
决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公司律师对你公司本次免去部分董事职务及补选董
事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免去部分董事职务及补选董事相关议案的提案背景及具体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请股东大
会免去王涛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免去白瑞琛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职务,提名杨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凌赛珍为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免去王涛独立董事职务是由于其未能按相关规定勤勉、审慎履行职务。根
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3.3.3 条之规定,“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
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
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
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
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而王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经
调查、未充分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未与公司及当事人进行必要沟
通,仅以个人搜集到的市场传闻、股吧留言,凭借个人判断就随意发表意见,
未考虑其作为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对普通投资者的误导以及对公司的负面影
响。在随后公司回复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过程中,王涛与公司对立情绪明显,
不能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因此公司拟免去王涛独立
董事职务。
    免去白瑞琛董事职务是由于其作为公司董事,对于个人分管的部分业务板
块未勤勉尽责,在母公司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时,未配合公司
管理工作,导致部分子公司短期内出现管理混乱局面,虽然公司已采取有效措
施收回部分子公司控制权,但仍有鄂尔多斯先锋处于失控中,白瑞琛对上述局
面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公司拟免去白瑞琛董事职务。
    免去上述两位董事职务后,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因
此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提名杨光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凌
赛珍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次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审议及表决具体过程
    2022 年 9 月 16 日,董事长熊军作为召集人,通过微信书面文件方式发送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联系方式。
    本次临时董事会于 9 月 19 日下午 1 点在公司会议室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形式
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董事 5 人,其中 3 名董事在公司会议室
现场参会,2 名董事通过腾讯会议线上视频参会,本次会议不存在委托出席的
情况,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熊军主持,与会董事充分听取了审议议案的详细
内容,两名独立董事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与会董事通过举手表决并签署书面
表决票,投出反对票、弃权票的董事充分表达了自己的反对、弃权意见,董事
会对会议审议事项及董事发言要点做成了会议记录,并经全体出席会议董事签
名。本次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审议及表决具体过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所审议案已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出席董事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五个议案。独立董事王涛对其中四个议案投反对票,董事白瑞琛对其中四个议
案投弃权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纪要,对于议案一《关于免去王涛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职务的议案》,独立董事王涛投出反对票,理由为“本人任期尚未届满,且
正值本人正在督促卢先锋先生落实追加反担保承诺时期,本人希望能够持续监
督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引起更多中小股东及监管部门的注意,呼吁各方共同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议案二《关于免去白瑞琛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独立董事王涛投出反对票,理由为“本人并未了解到白
瑞琛先生在任职期间存在不当行为,也并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公司近期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更迭已经非常频繁,并不利于公司稳定,因此,本人就
此议案持反对意见。”对于议案三《关于提名杨光担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独立董事王涛投出反对票,理由为“在不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前提
下,本人就此议案持反对意见,理由与议案一相同。”对于议案四《关于提名凌
赛珍女士担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独立董事王涛投出反对票,理
由为“在不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前提下,本人就此议案持反对意见,理由与
议案二相同。”对于议案五投赞成票。
    董事白瑞琛对本次董事会前四个议案投出弃权票,理由为“因本次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涉及我个人,因此弃权。”对于议案五投赞成票。
    其余三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五个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4、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提议、审议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九
十六条之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本次临时董事会所审议案为免去董事职务和选举新董事,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审议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本次
拟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本
次临时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熊军提议召开,并担任召集人和主持人,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
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临时董事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发出书面通知,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通知的要求。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本次临时董事会 5 名董事均出席会议,所审议案均获半数以
上董事同意,获得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记名投票。”本次临时董事会采取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票相结合方式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提议、审议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


    查验过程:
   就问题 1 和公司对问题 1 的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
工作:
   (1)要求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说明》;
   (2)查验《独立董事王涛近期履职情况表》;
   (3)查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4)通过向公司访谈调查了解独立董事王涛选任的有关背景情况;
   (5)查验公司的有关独立董事王涛的公告文件;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武威先锋和鄂尔多斯先锋的
法律状况;
   (7)查验公司发送给武威先锋和鄂尔多斯先锋的通知函;
   (8)查验公司提供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与公告文件;
   (9)查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的视频音像和会议记录;
   (10)查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查验内容及结果:
    1、免去部分董事职务及补选董事相关议案的提案背景及具体原因
    (1)关于独立董事王涛近期履职情况
时间         事项                       内容
                                        独立董事王涛以无法保证公司 2022
             审议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的 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8 月 29 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整,本次半年度报告不完整,存在
             议召开                     应披露但未披露的事项为由,对该
                                        议案投弃权票
9月2日       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       独立董事王涛需对 2022 年半年报
             2022 年半年报问询函        投弃权票涉及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王涛在回复截止日仍未
             公司申请延期回复深交所
9月9日                                  向公司提供由其个人回答部分,公
             2022 年半年报问询函
                                        司申请延期回复
                                        独立董事王涛以公告内容繁杂,时
             公司回复深交所 2022 年半
9 月 15 日                              间来不及为由对回复内容无法发表
             年报问询函
                                        意见

                                        独立董事王涛以公告内容繁杂,时
9 月 15 日   公司公告部分子公司失控     间来不及为由对公告内容无法发表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
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
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4.2.2 条之规定:上市公司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
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3.3.3 条之规定,“董事应当在调查、
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
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
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3.3.24 条之规定,“董
事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
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
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
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独立董事
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
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
    (2)关于白瑞琛与鄂尔多斯先锋的失控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白瑞琛在公司免职前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在 2022 年 5 月 30 日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担任公司持
有 100%股权武威先锋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武威先锋物流贸易
有限公司持有鄂尔多斯市先锋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主要从事煤炭贸易业
务,宋玉洲至今仍然担任鄂尔多斯市先锋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经理。
    根据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2022 年 6 月 8 日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致白瑞琛的《律师函》载明的《相关事实》:2022 年 6 月 3 日,先锋新材
发出《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再次通知》(先锋公司【2022】08 号),“但是
截止本函发出日,子公司仍未配合上交所有印章印鉴和证照证书”,“由于您作
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先锋新材的证章照回收工作,子公司股东先锋
新材已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作出股东决定,免去您的执行董事”。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免去部分董事职务及补选董事相关议案的提
案背景及具体原因真实,独立董事王涛近期履职情况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白瑞琛对鄂尔多斯先锋的失控负有一定责任。


    2、本次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审议及表决具体过程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出会议通知、
审议及表决具体过程,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出席董事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原因及依据
    经查验后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出席董事对有关
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原因及依据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提议、审议表决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除公司已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集召开、提议、审议表
决等程序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外,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提
议、审议表决等程序也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以下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四)董事长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通知
全体董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
日期”;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记名投票。但如有两名以上董事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应当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取现场或者现场与通讯等方式相结合召开,采取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
案、电子邮件表决、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说明,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48 号)所
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负责人:                                              陈建荣

               张小炜




                                                          王星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