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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3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就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拟任非独立董事卢先锋先生、熊军先生、凌赛珍女士提供的个人履历、
专业资质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卢先
锋先生、熊军先生、凌赛珍女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能力和资格。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拟任独立董事杨光先生、周世兴先生提供的个人履历、专业资质等相关
资料,杨光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周世兴先生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
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认为其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具备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会计或法律工作
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
    三、关于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
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出售全资孙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
联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荆 娴、杨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